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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律師
專打毒品、詐欺,刑事案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轉讓毒品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_販賣毒品成立要件
🔰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判決~
販賣與轉讓毒品,行為人均有交付毒品之外觀,二者之區別乃在販賣毒品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轉讓者則無。
而此營利意圖之有無,自應依證據認定之,假如卷內事證不足證明被告有營利之意圖,依罪疑惟輕原則,便不能以販賣毒品論罪,只能依轉讓毒品罪起訴判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_轉讓毒品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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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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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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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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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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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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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轉讓毒品罪的減刑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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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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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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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59條情堪憫恕之適用,意思就是說,如果你犯罪的情節讓人覺得「十分值得同情」,法官可以憑著個案的事實,給予減刑的機會。
一旦觸犯轉讓毒品的法律問題,務必儘快尋求謙聖毒品律師的協助,即使案件已被起訴,我們都會盡全力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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