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觸犯到毒品案件的人,一定有聽過或體驗過「觀察勒戒」。
簡單敘述一下,所謂觀察勒戒
就是把施用一、二級毒品的當事人
送進勒戒所中,關個40天左右
目的是讓當事人,能在裡頭戒除毒癮
但有去過的人都知道 在裡面就是上課、打坐跟分享東西要跟誰拿,根本沒有什麼戒除毒品的成效 運氣不好被轉戒治,一關就是半年以上
當然在收到勒戒裁定的當下 如果不服裁定,法律有規定
五日內可以提出抗告
但在實務上,針對觀察勒戒裁定
抗告成功的案例是少之又少
主要是因為,多數高院法官會認為 是否要聲請觀察勒戒,這是檢察官的職權,應該予以尊重等等
而本案,謙聖成功在觀察勒戒裁定抗告上,幫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謙聖主要是從程序保障的觀點出發
認為檢察官在聲請觀察勒戒
及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時
都沒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而這個說法,也獲得高院法官的支持 使本案當事人,就算已被裁定觀察勒戒了,還是能在謙聖律師的努力下 成功救援,讓當事人免於勒戒處分
所以遇到困難時,別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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