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當事人距離上一次吸毒被抓,其實已經超過三年以上,依照最原始的法律規定其實是有戒癮治療的適用才是。
但是檢察官卻直接起訴,在程序上我們就認為有很大的瑕疵,也因此,此點就成為這個案件一開始的攻防所在。
而本案被告吸毒已經三犯,距離第一次觀察勒戒已經超過三年,案件打到一半,剛好出來了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
依照最近新的法律見解,原則上法院是有權利直接把當事人送勒戒,但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是剝奪當事人受戒癮治療權利的機會。
因此,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我方都在爭執是否有「戒癮治療」機會的問題,還好本案的法官明察秋毫,勇於做出不同於目前多數實務的法律見解。
認為吸食毒品再犯,距離第一次觀察勒戒已經超過三年,也不應該是只有觀察勒戒的選項才是,「戒癮治療」對當事人影響比較小,也應該列為優先考慮的事項才對。
最後法院直接認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不合法,判決公訴不受理。
讓當事人有機會不用受到徒刑的宣告,而可以用戒癮治療的方式,結束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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