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一、二級毒品(一級如海洛因;二級如安非他命、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施用三、四級毒品(三級如K他命;四級如一粒眠),則是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要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台灣針對毒品初犯(或距離上次被抓三年以上者)採取「先治療,後處罰」的態度,顯示出施用毒品的人,雖然犯了法規,但也是具成癮性的病人。因此法律提供了兩種方式:
一、觀察勒戒:需要進戒治所待大概兩個月左右的時間,評估是不是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可能性,如果沒有的話,就會立即釋放,但最高可囚至一年兩個月。
二、戒癮治療:吸毒者要自費到醫院進行療程,在一定的期間內,依照醫院的指示固定回診。
這兩者的最大差別在於,觀察勒戒需要住在戒治所內,不僅影響原本的生活和經濟狀況,且所內魚龍混雜;而戒癮治療只需要固定回診即可,其餘時間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建議遇到上述的狀況,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
與其等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提出抗告,不如一開始就穩穩地拿下緩起訴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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