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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聖|毒品案件分享】施用一級毒品🔸檢察官聲請勒戒駁回🔸



當事人因為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原先已經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1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在最高法院的階段被判「公訴不受理」,但檢察官不服這個結果,隨後馬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什麼是「公訴不受理」? 簡單來說,當訴訟案件遇到程序上的瑕疵,讓法院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法院就可以判「公訴不受理」!


當事人在朋友的大力推薦下,找到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想要讓檢察官聲請的勒戒被駁回。


謙聖接手之後馬上向法院提出下列數點抗辯!

1、地檢署並未開過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當事人有正當工作地檢署並未審酌 3、當事人有適合戒癮治療的條件 4、當事人有不符合觀察勒戒


謙聖提出以上抗辯之後,成功獲得承審法官的認同,將檢察官聲請的觀察勒戒「成功駁回」,讓當事人不用進去勒戒所!


請記得!


卡到毒品案件,請找專辦毒品案的律師


謙聖專打毒品案件,有著眾多成功的勝訴經驗。

永遠將當事人的利益擺在第一順位。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謙聖與其他律所不同,我們承接重大刑事案件。


利用清晰的邏輯,準確分析每個案情內容,並寫下最合宜的策略。即使案件再困難,謙聖都會盡全力替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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