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台中的毒品案件,案件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被友人指控販賣二級毒品而被警察衝,並移送到地檢署開庭。
先不論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販賣毒品,謙聖在介入這個案件時,馬上找到這次毒品案件的重大瑕疵!
也就是「證據不足」這點!
因為法律規定毒品案件供出上游可以減刑,所以造成很多毒品人口被逮捕後,會非常積極的咬出上游。
有時咬的頭是真,但有時咬的頭是假的,也因此不能因為有人指認被告販毒,就認為被告「一定有罪」!
這也是刑法規範的「無罪推定原則」!
※擷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中無法閱卷的狀態下,謙聖聽完了當事人敘述案發經過後,認為本案除了證人的「單一指述」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販毒。
所以謙聖決定在法庭上強攻證據的充足性(如:譯文、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
【為什麼偵查中不能閱卷?】 閱卷意思是「閱覽訴訟資料」,而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所以偵查階段是不能閱卷的。
除非在特殊情況且特定身分時才可以聲請閱卷(例如:羈押審查程序、聲請交付審判可以由辯護人閱卷)。
在法庭上承辦這起案件的檢察官也體認到,本案的證據確實嚴重不足,不能認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
最終,謙聖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販賣二級毒品不起訴」的完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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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聖專打毒品案件,有著眾多成功的勝訴經驗。
永遠將當事人的利益擺在第一順位。
誰說販毒一定會被關?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謙聖與其他律所不同,我們承接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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