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發生在高雄的案件。
以本案來說,當事人已經在緩起訴中,又因為吸食一級毒品被抓。
但因為「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其實針對緩起訴期間內再犯(尿尿呈現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是有特別規定的。
檢察官在這種情況只是「得」撤銷,並不是「應」撤銷,所以我們是能在偵查庭說服檢察官再度給予緩起訴機會的。
而我也可以很負責任的說,過去一整年,針對這種繼續維持緩起訴的案例,謙聖經手的數十件案件「全數成功」無一失敗案例。
所以希望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不要灰心,來找謙聖就對了。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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