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施用一級毒品(海洛英),原先已經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2020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在最高法院的階段被判「公訴不受理」,但檢察官不服這個結果,隨後馬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什麼是「公訴不受理」? 簡單來說,當訴訟案件遇到程序上的瑕疵,讓法院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法院就可以判「公訴不受理」!
當事人在朋友的大力推薦下,找到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想要讓檢察官聲請的勒戒被駁回。
謙聖接手之後,馬上向法院提出下列數點抗辯! 1、地檢署並未開過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當事人有正當工作地檢署並未審酌 3、當事人有適合戒癮治療的條件 4、當事人有不符合觀察勒戒
謙聖提出以上抗辯之後,成功獲得承審法官的認同,將檢察官聲請的觀察勒戒「成功駁回」,讓當事人不用進去勒戒所。
請記得!不幸遇到毒品訴訟時,請找專門打毒品案件的謙聖!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謙聖與其他律所不同,我們承接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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