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販賣二級毒品
案件的當事人與網友協作,企圖販賣二級毒品。整個過程中,對方在網路上發布商品訊息,隨後當事人負責與買家洽談交易。
未料,該行為卻恰巧被警方釣魚偵查所捕捉,當場遭逮,並被帶回警局進行筆錄。當時,當事人甚至主動提供手機協助警員蒐證及認罪。
尋求專打毒品律師協助
1.當事人在被捕後,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並預約與王聖傑律師進行面談,尋求法律諮詢。
2.面談當天,王聖傑律師首先安撫了當事人緊張的情緒,並耐心聆聽其詳細的事件經過,隨後分享了律所以往的成功案例和處理方式。
3.經過深思熟慮,當事人決定委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受委託後,王律師馬上釐清案件細節,並與律所其他律師密切合作,擬定訴訟策略。
4.在法庭上,謙聖律師主張當事人已承認罪行,且提供毒品來源,導致其他共犯被查獲,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減輕刑責的條件。
此外,當事人的販毒行為屬於未遂,並未造成實際流通,且其無前科,擁有正當職業,因一時失誤才犯此錯誤。
律師辯護獲判緩刑
最終,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辯護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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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
若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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