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製造毒品」指控,當事人往往因不熟悉法律而錯失黃金辯護期。本文由專辦毒品案律師團隊,以實務經驗解析製毒案件關鍵爭點,並提供具體辯護策略。
一、製造毒品如何定義?3大行為都可能觸法!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的認定包含以下行為:
1.原料加工
將毒品原植物或化學原料透過提煉、合成製成毒品(如從感冒藥提取麻黃鹼製成安非他命)。
2.分裝改質
將毒品分裝成小包裝,或混合其他物質改變形態(如海洛因摻入葡萄糖、大麻製成電子煙油)。
3.參與製程
提供場地、設備、資金,或協助搬運原料,即使未親自操作,仍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
⚠️ 關鍵要件:檢方需證明被告有「製造故意」及「實際參與行為」。若僅持有原料但未加工,可能僅構成「持有毒品」。
二、製造毒品刑責有多重?依「毒品級別」最高可判死刑
毒品級別 | 製造罪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加重刑責條件(刑度加重1/2) |
第一級 | 死刑、無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 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集團性製毒、利用未成年人 |
第二級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罰金 | 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集團性製毒、利用未成年人 |
第三級 |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
第四級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
❗ 實務量刑關鍵:
純質淨重:僅計算毒品有效成分,排除摻雜物(如咖啡包中的奶粉)。
未遂犯:若製毒未完成(如合成失敗),仍可能判刑,但刑度可減輕。
三、製造毒品判決案例|法院如何認定?
案例1:安非他命工廠案
被告租用廠房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查獲半成品及製毒工具。法院依「共同製造」判處無期徒刑,關鍵在於被告「明知原料用途」且參與搬運。
辯護突破口:主張「無製毒故意」,提出通訊紀錄證明被告誤信為合法化工原料。
案例2:分裝海洛因案
被告將大包裝海洛因分裝成小包販售。法院認定分裝屬「製造行為」,依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2年。
辯護重點:爭執「分裝未改變毒品成分」,主張僅構成「持有」或「販賣」。
案例3:製毒未遂案
被告試圖提煉麻黃鹼失敗,僅取得無效物質。法院認定「已著手製毒」,但依未遂犯減刑判7年。
辯護策略:聲請化學鑑定,證明物質無毒品成分。
四、被控製造毒品如何辯護?5大實戰策略
1.切斷「製造故意」證據鏈
提出對話紀錄、證人證詞,證明被告不知原料用途(如被騙提供場地)。
主張「無製毒專業知識」,不可能完成製程。
2.挑戰「製毒行為」認定
若僅參與搬運原料,爭取改判「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聲請第三方鑑定,證明查獲物質非毒品或製程未完成。
3.主張「違法搜索」排除證據
若警方無搜索票或違反夜間偵訊,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聲請證據排除。
檢視監聽票合法性,質疑譯文斷章取義。
4.爭取減刑或緩刑
自首或供出上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需具體供出來源並查獲)。
情堪憫恕:若因經濟弱勢、受脅迫參與製毒,依《刑法》第59條請求酌減。
5.技術性抗辯
區分「製造」與「持有」:若證據僅能證明持有原料,爭取改判較輕罪名。
認罪協商:偵查中配合調查,爭取檢方具體求刑(適用於第三、四級毒品)。
五、法律建議|製毒案件必知3大自救步驟
1.立即保持沉默製毒案件常依「自白」定罪,應等律師到場再陳述,避免被誘導認罪。
2.聲請證據重新鑑定毒品成分與純質淨重是量刑關鍵,務必聲請第三方機構複驗。
3.黃金時間委任律師偵查階段律師即可閱卷、聲請證據保全,避免關鍵證據滅失。
六、謙聖法律事務所|製毒案件辯護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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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毒品案件請謹慎處理,找專辦毒品律師陪同偵訊、開庭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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