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是在「台北」發生。
因被告之友人臨時找不到藥頭,基於好心且無營利狀況,幫忙友人調貨以便解除毒癮,而有交付毒品予他人,並且有收取價金的行為。
然他人遭警方逮捕,咬出本案當事人為毒品上游,因此警員循線找到當事人,被承辦警局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
當事人在移送地檢交保後,委任謙聖代為處理本案。
本案經謙聖評估過後,雖「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此事已坐實,看似與「毒品販賣罪嫌」密不可分。
但謙聖依照過往的辦案經驗,認為本案仍有諸多疑點可以攻擊,不一定要直接承認販賣毒品罪嫌。
故建議當事人以爭取「轉讓毒品」為優先,並擬定一系列的訴訟策略與方針。
最後,經由謙聖律師專業的答辯及操作,讓本案當事人成功擺脫販賣罪嫌,僅被起訴「轉讓毒品」罪嫌。
誰說有收錢行為,就一定得成立販賣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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