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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二級毒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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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二級毒品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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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二級毒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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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案件的罪名與刑責

TOP 10

01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02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03

轉讓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04

施用/吸食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5

持有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06

持有或施用三四級毒品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07

栽種罌粟或大麻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08

毒品案的減刑機會

⁕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施用毒品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施用毒品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09

觀察勒戒及三年後再犯

⁕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0

觀察、勒戒裁定之聲請重審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
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
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已經證明者。
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

毒品種類分級及刑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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