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透視毒品案的偵查審判程序,毒品律師掌握勝訴關鍵

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首先,警方接獲報案後展開初步偵查,收集證據和證人證詞。若有足夠證據,檢察官會對嫌疑人進行起訴。

 

接著,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將開庭審理。法官聽取檢方和辯方的陳述,並對證據進行評估。

 

隨後,法院作出裁決,判決嫌疑人有罪或無罪。若被告不滿判決,可提出上訴。

 

整個程序旨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正義。

毒品案件/檢察官偵查程序

現行犯被拘提、逮捕

警局偵訊、製作筆錄

偵查隊的偵辦、移送

至地檢署檢察官訊問

1.無保飭回

2.交保限制住居

3.聲請羈押

檢察官偵查最終結果

1.起訴

2.不起訴

3.緩起訴

🔶起訴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如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至於被告是否犯罪及應受如何處罰,則是由法官決定。

🔶不起訴

檢察官偵查結果如發現欠缺起訴要件,而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

 

或是在特別條件下,認為不起訴較為適當時,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提起公訴。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

 

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

毒品案件起訴後的一審審判程序

刑事案件案件的法院一審審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1. 開庭前準備
通知當事人:法院會向被告及其律師發出開庭通知,告知審理的時間和地點。


檢查文件:雙方律師需檢查相關文件,包括起訴書、證據清單等,並準備辯護策略。


2. 開庭程序
法官進入法庭:法院將宣告開庭,法官會進入法庭並確認出席人員。


宣讀起訴書:檢察官會宣讀起訴書,說明指控內容及相關事實。


3. 檢方陳述
檢察官陳述:檢方將詳細陳述案件事實、法律依據及證據,包括:物證:如毒品樣本、交易記錄等。
證人證詞:如警方、專家證人等的證詞。


4. 辯方陳述
被告及辯護律師陳述:辯方將針對檢方的指控進行反駁,提出辯護意見,可能包括:
無罪辯護:質疑檢方證據的合法性或可靠性。
事實辯護: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不在犯罪現場或無關聯。
法律辯護:主張法律適用不當或程序違法。


5. 證人作證
傳喚證人:檢方和辯方可傳喚證人作證,並進行交叉詢問。
證人作證過程:
檢方詢問:檢方首先詢問證人,讓其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辯方交叉詢問:辯方可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質疑其證詞的可信度。


6. 法庭辯論
雙方辯論:在所有證據和證人作證後,雙方將進行辯論,重申各自的立場和論點。


檢方總結陳詞:檢察官可進行總結,強調證據支持指控的部分。


辯方總結陳詞:辯方也可進行總結,強調無罪或減輕罪責的理由。


7. 法官評議
閉庭:法官會在辯論結束後宣布閉庭,開始評議。


評議內容:法官將根據證據、證人證詞及雙方的論點進行評議,考量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


8. 宣判
宣判時間:法官會在評議後的某個時間宣判,可能是在開庭當天或之後的某個日期。


宣判內容:法官將宣讀判決結果,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及刑罰(如有期徒刑、罰金等)。


9. 判決書製作
撰寫判決書:法官會撰寫判決書,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送達當事人:判決書會送達被告及檢方,雙方可根據判決內容決定是否上訴。

一審的審判程序是相當嚴謹的,涉及多個步驟和法律程序。被告在整個過程中應該積極配合律師,確保其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這一過程的結果將對被告的未來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準備和辯護策略至關重要。

👉毒品案件訴訟須知

易科罰金

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易服社會勞動

一、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毒品案的自首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毒品案被判緩刑

壹、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貳、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參、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肆、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毒品案被羈押

壹、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延長羈押期間1次不得逾2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二)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參照)。

參、羈押之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案件曾經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對同一案件,在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的情況下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

▍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發還保證金須知

壹、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機關。

貳、發還原因

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

參、發還主體

由具保人(即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肆、發還方式

(一)具保人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具保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以簽名代之)、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辦理具領手續。
(二)具保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具保人得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原機關。

▍ 毒品案件上訴第二審注意事項

 

壹 、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必須以被告的名義為之。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參、上訴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肆、上訴程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毒品案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壹、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參、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肆、上訴程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 協商程序簡介

壹、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及沒收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貳、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30天內,針對

(一)、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及沒收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一旦不慎觸犯毒品案件的法律訴訟,務必儘快尋求謙聖律師的協助,再困難的問題我們都會盡力幫你解決。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  64號  6樓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56號6樓

(03)315-0034  找 王聖傑 律師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