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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 與 強制戒治

施用一、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第1項)。

也就是,只要施用一、二級毒品被驗到有毒品的陽性反應,就會被檢察官裁定觀察勒戒,期間不超過2個月。

觀察勒戒期間的面會,除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的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的親人為限。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所以受觀察勒戒人的接見對象,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叔伯姑姨、朋友…等,都是不可辦理接見的。

觀察勒戒 VS 抗告爭取戒癮治療

檢察官收到檢驗中心的驗尿結果報告,確認當事人有施用一、二級毒品,便會向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的裁定,通常法院也會在24小時內同意檢察官的觀察勒戒聲請。

當事人收到地方法院的觀察勒戒裁定書,如對裁定內容不服或希望爭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的機會,可以在收到公文隔日起算的5日內,遞狀抗告以爭取戒癮治療機會。

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也就是,經觀察勒戒後評估當事人已無施用毒品傾向者,就會立即釋放;如果仍有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進入強制戒治的階段,最短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關於強制戒治期間的各期目標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強制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
 

  • 調適期: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之體力及毅力,增進其戒毒信心。​

  • 心理輔導期:重點在激發受戒治人之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協助其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 社會適應期: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

三年再犯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原則上檢察官會裁定觀察勒戒,當事人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機會。

如果是
三年內再犯,就不會再經過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是直接起訴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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