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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毒品罪的刑責與減刑

毒品來源除透過走私進口外,亦可輸入可供製造毒品之化學品工業原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

製造毒品罪成立要件

  • 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

  • 將栽種成長之大麻葉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

  • 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

  • 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

  • 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

以上情況均可成立製造毒品罪。

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上訴字第 2955 號判決內容表示「⋯各類毒品之施用方法,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故毒品製造之既遂、未遂,應以法律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區別標準。

凡所製出之物,已經達到法律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

就製造安非他命而言,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不論該物品為液體或固體,應認製造行為已達既遂」。

另外,未遂即是指已經購買了設備、原料及試劑等,開始著手製造毒品,但尚未製造出粗製毒品者,即為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製造毒品罪的減刑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刑法59條情堪憫恕之適用,意思就是說,如果你犯罪的情節讓人覺得「十分值得同情」,法官可以憑著個案的事實,給予減刑的機會。

一旦不慎觸犯製造毒品的法律問題,務必儘快尋求本所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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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5-0034  找 王聖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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