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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律師告訴你,觸犯毒品販賣罪怎麼辦 ?

販賣毒品成立要件_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販賣毒品以有向外兜售或推銷之行為就算,舉凡所販毒品交付與買受人而完成交易前,包括供買方看貨、議價、買賣要項意思討論、履行方式之磋商或其他實行犯意冀以遂行犯罪之行為,概皆屬之。

凡是以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與他人接洽聯繫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交易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或向他人兜售毒品,即已開始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

即使後來未能完成買賣,仍應負販賣毒品未遂刑責。如果銀貨兩訖完成交易,便是販賣毒品的既遂罪。

販賣毒品關多久_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販賣毒品罪的減刑機會_販賣毒品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刑法59條情堪憫恕之適用,意思就是說,如果你犯罪的情節讓人覺得「十分值得同情」,法官可以憑著個案的事實,給予減刑的機會。

一旦觸犯販賣毒品的法律問題,務必儘快尋求本所毒品律師的協助,即使案件已被起訴,我們都會盡全力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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